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恐怕每个消费者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论是在买房租房、装修、购车等大件交易,或是购买保险、餐饮健身等常规生活消费中。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网友咨询:
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3个特点:
1、制订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若合同条款并非重复使用,则不属于格式条款。
2、制作时间上,为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并非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交流后才固定下来的合同条款。合同相对方收到的是提供方在进入订约程序前就已经拟定好的合同条款。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相对方不能协商”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征,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格式条款或者放弃合同缔约的机会,而不能提出修改要求。合同相对方并未参与到格式条款的实际磋商,这也就是民法必须规制格式条款的原因。
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包括: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律师补充:
作为开发商、商家、保险人等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在制定与提供格式条款时,尤其是合同风险审查中必须更加审慎、更加注意交易的公平。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拟定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的格式条款,避免因内容不当致使格式条款无效,在提供格式条款时要采用包括特殊字体、字号、符号、内容加粗等形式在内的显著方式,将需要提示、说明的条款予以重点标注,并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将说明过程形成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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