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公司出具工程验收证明书后又否认,该证明书有效吗?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合同书》。原告公司向法院提交加盖了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及该工程设计单位公章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工程实际总造价款经双方结算为363.8万元,验收合格。但被告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提起了诉讼。
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关于本案工程款的结算,涉及到《竣工验收证明书》这一关键证据的认定,该证据上有双方公司印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法人,对外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负责任的,在作出任何的意思表示时都需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作出后又以不懂法、没仔细看等理由抗辩,这样的理由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工程验收完毕,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公司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并确认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工程款3038000元。
民事诉讼证据要满足什么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有: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