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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庭上通常不支持收据作为证据?
2024-04-10 综合 阅读量: 27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采纳收据作为证据的原因可能涉及以下几点:

首先,若收据的提交未能及时完成,且当事人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解释不成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采纳该证据。这反映了法院对于证据提交时效性的重视,以及对于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期待。

其次,若收据的真实性无法查证,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能够推翻收据的内容,那么收据便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体现了法院在证据认定上的审慎态度,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确定管辖法院是起诉前的关键步骤,这需要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其次,编写起诉状,需包含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确认。起诉状的内容应详尽具体,以便法院了解案件全貌。

接下来,整理并提交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等。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对于案件的胜诉至关重要。

然后,向管辖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进行立案,并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立案后,案件将由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当事人应遵守法院的各项安排。

最后,若判决生效后对方仍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整个起诉流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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