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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被告,原告相互构结捏造事实。被告历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向法院庭前笔录递交应诉,被告向原告出示证据不勿合,而院支持原告请加害第三人,第三人称是被告担保人,第二被参加应诉全部过程,而院执行了第二被告。而在院方归档中存放一份假证据,第二被告要求司法鉴定院方不支持检方还告知第二被告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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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准确的分析判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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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从事法律工作,致力于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事务、合同纠纷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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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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