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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建筑工程1个月前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承揽合同,什么是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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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律师 上海-松江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承揽合同法律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通过签订承揽合同所欲得到的并非承揽人单纯的劳务或商品,而是实现特定合同目的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修理、加工合同),或承揽人提供的产品、设备与工作成果相结合(定作合同),才能满足定作人要求。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将其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单纯提供商品的买卖合同区别开来。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之时的合同目的。

    第三,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基础上,基于这种信任基础,承揽人不得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同时,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内容。

    第四,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生效,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负担一定的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反之亦然,定作人的义务是依约提供材料,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受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承揽人的义务是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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