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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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张高建律师解答:
1、劳动者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该赔偿包括以下费用:
(1)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
(2)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5)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其它费用。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张高建律师解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些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与员工签订协议书,让员工写下所谓承诺书等。这种行为,无论是员工不愿缴纳或者单位不想缴纳,员工都均可以未交社保为由,随时单方和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发生这样的劳动争议,单位往往是败诉收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高建律师简介
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年,现为事务所高级高伙人,事务所副主任。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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