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显著的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能否向全日制用工关系一样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呢?
网友咨询:
某超市招聘了一些非全日制的收银员,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10点到下午1点,或者下午5点到晚上9点,每人每个月可以调休四天。主管与应聘者约定口头协议时提出:超市需要对他们试用两个星期,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该案例中,超市与劳动者约定两个星期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和就业形式,它的出现体现了我国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口头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王丹律师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有休息日,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王丹律师:以公司法务多年经验、拥有敏锐谈判技巧,准确快速了解需求,尽心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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