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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4年03月21日 法妞问答律师

  看病就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部分。在与医疗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被尊重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出现。

  网友咨询:

  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从而对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

  对急诊、危重患者,霈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律师补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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