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还需要担责吗
在医院中,时常会出现患者不配合医生护士的情景,这些情景的出现,缘于患者对诊疗工作的不理解,导致的不重视、反感或不配合。
网友咨询:
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还需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视情况而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最基本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存在过错才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某些极端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而据此要求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某些患者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或是因其家属的原因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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