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三期”女职工因完不成业绩被辞退,是否违法?
一位正处于怀孕期的王女士,在其入职后的三个月内,竟因业绩未能达标而被公司解聘。面对这样的遭遇,王女士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委的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对此并不满意,进而将案件上诉至法院。韩女士要如何维权呢?
怀孕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然而,在本案例中,公司单方面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并最终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了她。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因此,韩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因解雇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惩罚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在本案中,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王女士的业绩确实不合格。因此,在考虑到王女士正处于怀孕的特殊时期,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岗位调整。此外,公司所提供的邮件记录中,仅仅显示了单方面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的决定,而并未体现出双方协商的过程。更为关键的是,在降薪调岗后的不足一个月内,公司便以多种理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并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公司降低韩女士薪资待遇的行为是否合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公司降低韩女士薪资待遇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与销售业绩挂钩的部分工资可以依韩女士当月的销售业绩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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