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冷静期丈夫借款35万女子被诉,该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官某在离婚冷近期内,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邝某借款35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底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官某未向邝某偿还借款,邝某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前妻白某认为,此债务系官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个人借款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白某需要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吗?
本案中,官某在离婚冷静期,以个人名义向邝某借款35万元,数额较高,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且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和夫妻共同生活。另外,借款时,官某与白某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因此,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白某对此债务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冷静期内借款,离婚后前妻要共同偿还吗?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先看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看夫妻双方是否合意,即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后,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再次,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为个人债务;最后,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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