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抗辩权,但并不很了解,抗辩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大家的。抗辩权的种类也比多,其中有一种就是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成立也是有条件的,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律师补充:
该行使三大抗辩权的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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