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是什么?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在房屋租赁中,租赁房屋同时缴纳押金已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押一付三之类的约定常见于各种房屋、写字楼和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中,那么,押金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解答: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押金的性质,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约定。租赁合同押金的功能在于:一是担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造成损害,出租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二是由于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故这里的押金也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未拖欠上述费用。因此,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补充:
押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属于房东和租客意思自治的范畴,可以合意约定,这意味着租客租赁房屋时,可以与房东协商是否缴纳押金。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关于押金担保的范围,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租赁、承包合同的担保范围是:(1)租金、上缴的承包利润;(2)租赁物、承包物的返还;(3)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租客在合同约定情形下,可以主张返还押金,房东或房租租赁中介拒不返还押金,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定要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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