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门票不仅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而许多演唱会门票现在都是采取实名登记制,从而限定了演唱会门票是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且基本上主办方都会在售票时与消费者进行不宜退货商品的确认。不过,结合多条法律规定看,不能笼统认为消费者就是有权进行无理由退还,或主办方就是有权根据演出门票性质不予退货。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主办方而言,演唱会的宣传前期会垫付一部分的费用,但如果将演唱会无法顺利举办的风险由消费者过度承担,是不合理的。
2024-03-19 1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