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借款合同上没有杨某的签名,杨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小A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杨某和张某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个人偿还。
2024-02-20 15: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