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婚姻家庭 安徽-合肥 2024-02-20
张某和杨某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小A发生暧昧关系,并有大额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3月,张某向小A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合同。杨某对此毫不知情。2020年10月,杨某与张某协议离婚。2021年2月,小A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杨某,要求二人共同返还100万元借款。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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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借款合同上没有杨某的签名,杨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小A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杨某和张某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个人偿还。
2024-02-20 1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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