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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5-15 类型:婚姻家庭 1494人阅读

无论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债权人,还是离婚案件中的夫妻一方当事人,都无需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证明责任,或者说举证责任是在不同意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必须举证证明。

网友咨询:

我父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了一笔高利贷,我母亲并不知情,现在离婚了,我父亲逃跑了,人家就找到我母亲,逼迫还钱,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人家告到法院,我母亲要如何去证明次债务为我父亲个人借款并且未使用于我们家庭生活中。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朱久兵律师解答:

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类似的约定。

其次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1)夫妻收入较高,无需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未进行大的投资,借款数额较大且明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负债。(2)从借款人多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看,巨额借款是用于个人赌博、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实际上,虽然法律当中,对于相应的夫妻债权债务确认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经常存在债务举证取证困难的情况,所以如果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帮忙进行处理。

朱久兵律师普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如下情况: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即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2、夫妻双方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该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朱久兵,法学博士,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委员,法学功底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善于抓住案件关键和焦点,为您量身打造最大权益法律解决方案,业务范围涉及公司法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经济合同,婚姻,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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