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理应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保证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卫生的就餐环境。不过,案涉餐食产品系即做即食的米粉,其中存在不符合食品标准的异物是苍蝇尸体。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商家对餐食中存在苍蝇系明知。因此,店家虽有违约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控制,在主观上过错程度较低。如本案判决店家进行惩罚性赔偿,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亦有可能导致其他人以隐蔽的手段利用证据漏洞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致使餐饮经济实体难以存活。于是法院判决店家向消费者曾某赔偿餐食费75元。
2023-11-24 15: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