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规定其立法初衷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旨在通过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来体现对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负面评价。
本案中,马某身患多种疾病,除低保外无任何收入来源,案涉房产是保障其生活就医的唯一财产。而刘某1未经马某同意,私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给刘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现刘某1去世,刘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购买房屋时支付了购房款。故可认定刘某与刘某1的房屋买卖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刻意隐瞒的情形,损害了刘某1唯一继承人马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23-10-30 14: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