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户外中暑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损害赔偿 江苏-南京 2023-07-31
李师傅是某造船企业的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中暑身亡。企业为李师傅投保了4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公司却以中暑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中约定的“疾病”范畴而不予赔偿。李师傅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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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本案中,李师傅的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同时,李师傅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且伤害的发生非其本意。并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李师傅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师傅的家属支付保险金40万元。
2023-07-31 15: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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