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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在邮寄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27日 法妞问答律师

网购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极大方便了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烦恼。那么,如果物品在邮寄过程中毁损、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物品在邮寄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赔偿金额以按实际价值为原则,约定为例外。多数快递公司都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 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律师补充:

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依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第一,提请注意的方法。以“个别特别提醒”为原则,根据具体的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

(2)第二,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订立指示出示。

(3)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字体等引人注明的特别标识,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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