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公司为何要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首先,该保险单中关于“被保险人故意作出的危险行为之违规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路线或地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条,将本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特定情况下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产生了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条款应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
其次,该免责事项与其他备注事项一并列明,且中英文混同、字迹较小,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该条款对王某某不发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王某某亲属赔付保险金52.5万元。
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情况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损失或者责任。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情况:
(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2-10-21 15: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