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是否违约即是否一开始该阁楼可以做居住使用,后期实际该阁楼补无法适用情形情形,重点要看双方买卖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或者开发商对此进行的宣传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构成要约条件,即:
1.开发商是否就阁楼使用出明确允诺,如果当时资料宣传单有明确内容,那视为已做出具体允诺
2.该阁楼是否对房价构成有巨大影响因素,按您所述,是有增值的。
3.开发商一开始就重点宣传有阁楼空间,使得您基于其宣传,选择了附带溢价的房产,但实际结果却是不能使用。
综上,开发商一开始销售宣传阁楼增加使用面积,提供更好的质量服务已经构成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最终阁楼却不能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2023-03-29 08: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