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实际交房不符怎么办?

房产纠纷 天津-和平区 2023-03-06
郑先生与A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房屋标记为写字楼,用途为办公。网上备案合同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后60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合同附件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后600天内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而房屋交付后,却是拥有独立卫生间与厨房的公寓,不仅收取了郑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并且未在60日内为买受人郑先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那么,合同附件与备案合同哪个为准?郑先生能否撤销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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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该案例中出现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关于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时间上相互矛盾,合同附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应当服从主合同,因此应当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郑先生可以以备案合同中约定,要求A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60日内为自己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此外,郑先生受到A开发商前期的虚假宣传,误以为其出卖的是可以用于居住的公寓,之后开发商一方利用郑先生的误解与之订立用途为办公的写字楼预售房屋合同,其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郑先生可以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通常有面积不符合、质量不符合、房型不符合等,对于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勘察误差,公用面积分摊计算失误的,应按原合同价不变,因开发商变更设计发生面积误差的,双方按实际面积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允许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两项原因之外,发生面积误差的,原则上以有利于购房一方的原则处理即实际面积超过合同面积的,按合同价不变,实际面积不足合同面积的,不足部分应当退款。对于质量不符合的,应由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修理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安全标准,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的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交房同时开发商应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2023-03-06 17: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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