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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下载或转载他人作品一般都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转载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引用默示条款免责。
网友咨询:
将拍摄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潘建兴律师解答:
我们平常所说的图片通常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下载或转载他人作品一般都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转载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引用默示条款免责。
默示许可指权利人不以明示的方式给他人以某种许可,如著作权人没有“禁止转载”的声明或没有留下有效联络方式,或没有采取防止转载、复制的技术措施,那么可以推定其放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人被视为已经尽到了就有的注意义务。
另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转发朋友圈,如果仅仅是出于个人欣赏没有形成公开传播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该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但其标准不应过高,只要作品中体现了作者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人对作品进行拍照并上传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如果没有影响到对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就不应予以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我国在著作权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个人拍摄的照片构成摄影作品的,自拍摄完成之日起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潘建兴律师解析:
上传美术作品照片至朋友圈满足复制行为的一般特征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行为,但是通过著作权法基本理论,仍然可以找出复制行为的一般特征,并用于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复制行为的定性。那么何为复制?我国学者将复制定义为:利用一定方法再现作品的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得到一份或多份作品的复制件。当然,如果仅仅将作品狭隘地理解为对作品的再现,那么表演、广播放映等行为都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这是因为,上述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作品的再现行为。
复制行为应当与表演、广播行为有所区别,否则,著作权法就没有必要规定表演权和广播权以及放映权。因此,著作权法所控制的复制行为应当以特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再现的行为。由此可以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复制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二是复制行为应当使得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对于别人朋友圈发布的照片,若在照片上进行署名、进行商业性使用,或者上传到网络上供用户在线浏览或下载,涉及侵犯他人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法律依据】
潘建兴律师简介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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