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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多年不能怀孕,能否因为不能怀孕主张离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在我国,结婚、离婚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离婚。但是否准许离婚则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其次,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法律认定的硬性指标和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判断。

在我国,结婚、离婚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离婚。但是否准许离婚则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其次,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法律认定的硬性指标和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判断。

网友咨询:

因为多年不能怀孕,能否因为不能怀孕主张离婚?


贵州伯克利律师事务所廖小玲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我国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有任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可诉至法院请求诉讼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

根据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贵州伯克利律师事务所廖小玲律师解析:

在我国,结婚、离婚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离婚。但是否准许离婚则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其次,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法律认定的硬性指标和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判断。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我们知道离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离婚的,如没有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廖小玲律师补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分别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廖小玲律师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熟悉各类案件诉讼程序,擅长审查、起草各种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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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孕不育  主张离婚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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