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那要是还未毕业的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呢是接下来由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陈丽霞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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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要求大学生必须成为公司编制之内的一员,且须缴纳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例如演出,会计,提供劳务一方本身不备支配。而雇佣关系是指大学生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公司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故该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
陈丽霞律师补充:
教学实习与带薪实习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
同时,《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二)》第23条规定,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据此,笔者个人认为教学实习和带薪学习两种实习方式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实习是一个继续学习的过程,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学生不是劳动者。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此,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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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社保吗?
陈丽霞律师补充: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3、现在有很多单位之所以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确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图逃避法定义务,也不可忽视现在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入职一两个月公司觉得不合适被辞退或主动离职的事例相当普遍。而签
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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