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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贬低他人,名誉侵权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网友咨询:

H系D公司员工,从事美容美甲业务。Z对H、D公司进行污蔑、谩骂,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H、D公司要求Z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H,D的要求合理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Z在案涉两个与H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对H使用了“精神分裂”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H的照片作为配图;对D公司使用“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等贬损性言辞。

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H、D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D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H个人及D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Z的损害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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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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