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同胞兄弟因琐事打架,失手杀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每个家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矛盾或者纠纷,选择合适的途径才是正确的道路。既然是家庭纠纷,尽量利用协商的途径来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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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22时许,刘付志军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大村13号因家庭矛盾,与胞兄刘某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付志军使用瓷片割伤了刘某的颈动脉,导致刘某颈动脉大出血,刘某经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司法鉴定,刘某系右侧颈部刺创致上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付志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解答:
刘付志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付志军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付志军犯强奸罪是故意犯罪,犯强奸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刘付志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与刘付志军是同胞兄弟,本案是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酌情从宽处罚。
刘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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