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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矛盾纠集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3月1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彭腾、彭雅骏等人于2021年8月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KTV与刘某1、李某1发生矛盾,后彭腾纠集陈光、张雷宏至×KTV门前停车场处,陈光持刀猛刺刘某1左胸部、腹部,彭腾、彭雅骏、张雷宏对刘某1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刘某1系被锐器(单刃片刀类)刺扎左胸部、腹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于次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蒋涛律师解答:

彭腾、彭雅骏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彭腾纠集陈光、张雷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陈光持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彭腾、彭雅骏、张雷宏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人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彭雅骏、张雷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故依法对陈光、彭腾从轻处罚,对彭雅骏、张雷宏减轻处罚。

蒋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用承接他人命运的态度,承办每一个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负你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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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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