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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何不同的法律效果?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涉及到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这两种程序并不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对原判决的异议。二者还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涉及到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这两种程序并不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对原判决的异议。二者还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网友咨询: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杨欧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杨欧律师解析: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仅在诉的外观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主要包括:

(1)主体。有权提起此诉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非原审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审两造之外的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第二,有正当事由未能参加原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并不曾有他人代理诉讼活动。正当事由,即未能参加原案件的诉讼活动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如果因自身故意或过失的原因不参加原审审理活动,那么根据当事人自我负责的责任机理,则判决对第三人的约束为正当有效,再提起此诉,则应以诉不合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非归责于己的事由一般由法院在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予以形式审查,是否具备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2)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判决尚未生效,不具有终局性的效力,那么判决所及的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也即不对第三人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提起此诉的必要。

(3)法定的书面形式。第三人必须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销判决的诉状。这也是任何诉讼请求均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杨欧律师现任重庆市江北区资本市场、证券、银行及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2010年执业至今,一直深耕研究民商事法律服务,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投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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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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