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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姓名权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1月2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2020年年中,多地区接连曝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闻事件,陈春秀、苟晶事件,更是将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推至舆论的极大热度,那么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姓名权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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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姓名权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魏中运律师解答:

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存在侵权行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3.存在损害后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魏中运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根据该条,姓名权被侵害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典型方式(同时不排除其他更多的方式):(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3)假冒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魏中运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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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姓名权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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