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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会以保证的形式来获取他人的信任,在此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就有可能产生,那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会以保证的形式来获取他人的信任,在此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就有可能产生,那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沈余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沈余律师解析:

债务人地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重大困难的。一般保证的核心意思在于两点,一是愿意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一种自卫性权利,旨在避免当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扩大担保人责任。本条规定的情形,实为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形,此时应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进行突破,要求其按照“担保”的意思表示履行担保责任。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并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资不抵债,此时通常认为债务人已不具备清偿能力,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经验,善于沟通,精于办理刑事辩护与各类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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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  有哪些情形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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