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有哪些,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受贿罪也会出现共同犯罪的情形,通常是有两种情形:实行犯与帮助犯、实行犯与实行犯。那么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有哪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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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有哪些,是怎样的?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律师解答: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如下: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律师解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文涛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专职律师,“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常务理事,广州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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