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当前,国际经济交流的渠道越来越频繁,能够接洽外贸业务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外贸出口业务的开展中必须要注意出口退税的主体资格的区别,否则即使是有货物出口也可能涉嫌出口骗税。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冠杰律师解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3、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王冠杰律师补充: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应予立案。
2、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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