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在进行批捕时能改变罪名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检察院虽然说有责任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犯罪进行侦查并且对确实的罪名进行公诉,但是在批捕之前一直追究的一个罪名却在批捕之后发现不成立,那么,在进行批捕时能改变罪名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我朋友是以强奸罪被拘留的,现在确定只是用手,检察院在批捕时有没有权利将罪名改为猥亵罪?还是只有到最后法院有权利来改判?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永华律师解答:
在批捕时改变罪名的情况是存在的,一般是会按批捕的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个别也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按照新的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李永华律师解析: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法院变更罪名指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看,法律规定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赋予了人民法院指控罪名变更权。
李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优秀律师、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与代理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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