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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如何认定立功,对运输毒品如何处理?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那么,运输毒品罪的如何认定立功,对运输毒品如何处理?网友咨询:协助抓捕的罪犯如何认定立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玉江律师解答:运输毒品罪的立功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来确定抓获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1)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那么,运输毒品罪的如何认定立功,对运输毒品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协助抓捕的罪犯如何认定立功?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玉江律师解答:

运输毒品罪的立功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来确定抓获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1)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并抓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情况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

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有数量、情节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裘玉江律师解析: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 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裘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系,现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并担任刑事部律师,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长领域:刑事辩护(申请取保、争取无罪、罪轻、缓刑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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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的如何认定立功  对运输毒品如何处理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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