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生育权的司法解释

生育权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06月27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法院判例,在婚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法院判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

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生育权的司法解释  生育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生育权的司法解释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65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