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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时致人死亡的,属于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06月1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网友咨询:我的工人在工作期间工作场地,开着只在院内活动的机动三轮车,拉着木头调头的时候没有小孩,倒车的时候,压死一个2周半的小女孩,她父母当时不在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洪云腾律师解析: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网友咨询:

我的工人在工作期间工作场地,开着只在院内活动的机动三轮车,拉着木头调头的时候没有小孩,倒车的时候,压死一个2周半的小女孩,她父母当时不在场。

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洪云腾律师解析: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洪云腾律师解析: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

1、将过失致人死亡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有:

(1)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致死、绑架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抢劫致死属于结果加重犯,其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死也是结果加重犯,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刑法仍将其列为结果加重犯。

(3)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将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结果加重犯。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但将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3、将过失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有: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行为从一重罪论处的情形有: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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