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索要非法赔偿为由抢劫他人财物应当如何定性?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李永健律师以案说法:
2016年6月5日,刘某伙同李某等五人以龚某、洪某在赌博中“出千”使刘某输钱1万元为由,要求龚、洪二人赔偿1.6万元,龚洪二人拒不承认,刘某等人遂将其挟持至附近山上,以电棍、皮带进行殴打,迫使龚某、洪某让人送来2万元人民币给刘某等人,始得离开。问刘某、李某等人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李永健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到本案,因龚某、洪某二人是否“出千”并不确定,故其是否导致刘某输钱也不确定,即刘某与龚某、洪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亦不应对刘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论。相反,刘某等人的暴力才是使龚某、洪某两人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李永健律师提醒:
1、对于因索取非法债务而实施抢劫案件,律师应着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入手,就是否存在非法债务纠纷提出律师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债务纠纷的事实。
2、对于索要财物远远大于非法债务时,行为人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李永健律师补充:
抢劫罪的特征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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