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视频>> 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