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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送修,租车代步的费用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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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如车辆维修费,后者如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租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事故导致租赁车辆的租车人,应当妥善留存正规的修理厂维修明细或证明,同时应从合法正规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仔细审慎阅读合同条款,关于租车费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亦应细致保管。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理应与被损害的事故车辆品牌、档次、类型基本一致,或者低于被损坏车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熊仁武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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