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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无论是教育培训机构,还是健身、餐饮等行业,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费已成为商家营销的噱头。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享受到较高的回报,比如充值越多折扣越高、充多少送多少;对商家而言,预付费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利益套现,还能提前“锁定”顾客。
网友咨询:
关于预付款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所谓预付费服务,顾名思义先支付服务费,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取得经营者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有权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是产品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款。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该合同条款中关于若消费者(甲方)解除合同,已支付预付款不退的规定并不能适用“定金法则”。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律师补充:
在这种预付费消费模式中,因消费者需要预先支付数额较高的对价,导致消费者的行为受限,使原本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并因此承担更高的合同履行风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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