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妻子看网络直播打赏十几万,丈夫起诉能否返还?
北京一女子韩某打赏主播共计14万,丈夫李某发现后将韩某、主播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的打赏行为不是赠与,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一定可以要回来吗?
本案中,韩某打赏主播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不能要求退还;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因此韩某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韩某用共同财产打赏是有权处分行为,不应该进行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何看待网络直播打赏?
从网络打赏的模式上看,“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用户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可以看作是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再次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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