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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会有“骑驴找马”的心理,觉得这份工作不太合适自己,会在工作还没完结的时候就会去找新的工作,而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也会问招聘者员工的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招录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要是基于两种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审查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用人单位被欺诈。
网友咨询:
招募未离职人员都有哪些风险?
律师解答:
1、新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2、因新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导致原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应当对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为获取他人技术秘密而录用被竞业限制人员的,或者明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员的,录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招用单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当注意审查劳动者的背景。背景包括劳动者的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其中自然条件包括劳动者的学历、履历、年龄、健康状况等;而工作条件包括劳动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等。劳动者正常离职,应当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作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该解除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并予以核实。新单位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求职者的原单位进行核实,求证是否存在解除该求职者劳动关系的事实,必要的情况下对原单位的陈述进行证据固定。
此外,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入职者存在欺骗的行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或者约定“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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