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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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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算是敲诈勒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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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分手费一般不算敲诈,因为分手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自愿就分手费达成一致协议,给付分手费的一方自愿给付的,是不违法的,不算是敲诈。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之时,索要“分手费”的依据和手段是判断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当事人索要分手费,如果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以下满足四个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与交纳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个愿意给一个愿意接受,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只不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从而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不支持分手费。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被索要分手费应该明确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请求,并告知对方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对方以曝光隐私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保存好证据,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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