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67岁阿姨足浴店消费300万,欺诈还是诈骗?
上海市民王女士表示,自己67岁的母亲长年患有抑郁症等病症,被上海市中心一家足浴店诱导消费,一年时间内消费高达295万元。该店还称花费超300万可以免费养老,但并未签署任何合同。最终,足浴店店长因涉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其余涉案人员择日开庭审理。
本案中该店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而非欺诈,那么,该如何区分这两种行为呢?
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诈骗罪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不打算付出代价或者只愿意付出很小的代价,就想获得被害人的财产。而民事欺诈里,行为人是打算履行与被害人的合同的,只是在订立合同时采取了欺诈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与被害人建立合同关系来赚钱,相对来说也是付出了一定对价的。
其次,看客观行为。诈骗罪里,行为人虚构的往往是基本事实,行为人就不打算履行约定;而民事欺诈里,行为人虚构或者隐瞒的只是一部分事实,不是基本事实,其客观上也是要履行合同的。本案中店里的技师、店长、经理等人,虚构中医背景身份、虚构所谓“排毒”产品的功效,甚至虚构可以免费养老等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且诈骗金额高达295万元,已经达到了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店长只是被判刑3年10个月,说明店长有退赃行为,被减轻处罚了或者是李阿姨花的295万元并没有被认定全部属于被骗的,还包括了正常消费,因此没有对店长判刑10年以上。
该店的店员会被如何判刑?
本案中,店长和店员联手欺骗李阿姨,编造一些子虚乌有的项目,骗取李阿姨的财物,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他们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犯关系,也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意味着要一起对犯罪结果负责,店长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店员也跑不了。根据刑法规定,应该根据店员在本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享的利益综合判定。也就是说,店员在欺骗李阿姨财物过程中,越是积极,骗取的财物越多,最后的量刑自然就越重。
老年人应该如何防止落入此类骗局呢?
1、不要贪图便宜。面对形形色色的骗术,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凡是有人让您出钱,一定要多一个心眼。
2、端正保健理念。要从正规的渠道获取科学的保健常识,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不轻信所谓的特效药、神药、进口药,以防陷入“药托”的骗局。
3、被骗及时报警。要多关注新闻媒体、村部宣传栏和标语,遇事多和孩子或信得过的邻居、朋友商量,发现事情不对及时报警。
面对保健品诈骗时,我们不要相信有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如果患有疾病,要主动到医院就医。保健品不能治愈疾病,相反,伪劣的保健品可能会加重患者的病情,贻误治疗良机。家属应当多与老年人开展良性的沟通,子女要一份多关心关怀,了解长辈真实的诉求,并给与正面的支持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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