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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帮信罪嫌疑人现身说法:出租银行卡躺平赚钱不可取!

2022年07月28日 法妞问答律师

近日,湖北当阳,一18岁帮信罪嫌疑人讲述了他沦为帮信罪帮凶的经历,尤其指出犯罪分子抓住每个人缺钱的心理,致使当事人成为帮信罪帮凶,还表示当初贪图快钱,如今追悔莫及,提醒大家千万不要相信网上来快钱的方法,一切都是骗局。

“帮信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其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哪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认识,这样的概括性认知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哪些行为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所以,生活中一定不要实施上述行为。

那么,“帮信罪”都有哪些类型呢?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当网络诈骗“工具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规定,构成本罪,要求情节严重,而且,这个罪本身不是一个重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会怎么判,需要根据参与时间、获利数额、有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去判断具体能判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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