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
②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③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享有成员权。
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除必须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这两个要件外,还需具备“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一要件。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
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房屋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电梯、水箱。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业主的共有权自然也包括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因此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归属于业主符合民法基本理论。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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