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又是井盖“吃人”事件?男孩小区绿化内捡球掉下水井身亡
6月28日,在河南濮阳凯旋城壹号小区内,一名12岁左右男孩掉入下水井,打捞起来后不幸离世。据了解,该下水井很深藏在绿化带里,只有一块糟掉的木板盖着。目前,当地政府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实践中有不同看法。《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井盖等地下设施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谁来担责呢?
关于深井“吃人”的意外事件屡见不鲜,其责任归根结底,就是在于管理者原因造成的。《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如果下水井的实际管理人并没有设置路障和警示标牌,没有采取必要程度的防护措施,导致受害人掉入井中的话,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不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此时井盖的管理单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民法典》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若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故意或者过失,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损害发生后,应当查明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并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男孩掉入下水井身亡一事,需根据窨井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男孩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等方面来综合考量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井盖的实际管理者和所有权人应尽到管理义务,若井盖处于公共道路上,影响的是公共安全,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在生产、作业中,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到本次事件中,井盖如果只是一块糟掉的木板显然是存在危险的,小区物业在日常管理中就应该进行检测以及巡护,在未修好时应该安放警示标志和防护围挡等防范措施,并及时替换安全合规的井盖。
一次又一次因井盖问题致人伤亡,有关部门更应该吸取教训,再好的措施只有落在实处,才能真正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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