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原告的委托之前,要审查哪些事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网友咨询:
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原告的委托之前,要审查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有无明确的被告;
(四)当事人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涉案行政行为是否经过或者必须先经行政复议;
(六)当事人是否要求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七)当事人是否申请先予执行;
(八)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九)其他应进一步审查的事项。
律师补充: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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